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社会监督

发表于 : 2014-11-06 分类 : 会计实务
  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概念
  政府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对于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会计法》的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做出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处罚;其他部门只能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权限不能超越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具体包括: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具体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