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新版考试大纲考点:会计从业资格

发表于 : 2014-11-07 分类 : 会计实务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井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