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1000元)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款项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
除上述5、6两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对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开户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