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二章第三节

发表于 : 2014-09-20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考点7: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开立的
  一般存款账户--借款和其他结算
  专用存款账户--特定用途资金专项管理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三)根据开户地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开立3个工作日后才能办理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考点8: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存款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一般来讲,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按如下大体程序办理:
  (1)由存款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立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4)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核准。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题
  存款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查询。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当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存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在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后,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和改变,具体包括: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资料发生前述变更,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手续办理
  (l)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除应根据前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④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⑤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考点9: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
  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有: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并经银行审核同意,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考点10: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要存款人资格
  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2、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一般存款账户设置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专用账户。不得 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 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 构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之处账户,只付不收。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薪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该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开户条件 存款人应具备: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2、需要的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上述(2)(3)种情形,存款人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联名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银行自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四)临时存款账决胜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决胜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决胜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决胜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并由该分支行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展期申请的,存款人应当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增资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和撤销比照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 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1、开户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所需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该账户。银行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且每笔超过五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如果该款项金额未达五万元的,则无须提供该类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1”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考点11: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户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所需证明文件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除应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外,开立异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属前述(2)(3)项情形外,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存款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银行账户的分类
 

分类标准

账户类型

含义

存款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地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主要内容有: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
  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
  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指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对账户的管理包括: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存款人的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时,存款人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焕发开户许可证的,存款人应缴回元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交的初始密码之后,应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办理密码变更手续。遗失密码的,应持其开户时需要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申请重置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4.对于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给予警告,并处于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