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考试重点:第一章第三节

发表于 : 2014-09-20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①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②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③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我国建立的会计资料规章制度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
  考点6:二、会计凭证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一,办理需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定更正、补充。
  第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第一,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二,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三,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第四,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
  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第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第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考点7:五、会计档案
  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虚,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六、其他
  《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年度中间成立的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为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二年仍应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年的会计报表中,应加以注明。我国的会计年度与计划年度、财政年度或预算年度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