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的一项国库管理制度。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财政性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拨付效率和规范化运作程度,有利于加强对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监管,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增强了财政资金收付过程的透明度,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国外普遍采用的一种有效的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l)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单一账户);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专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特殊专户(特设专户)。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这里所指的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2.各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该账户。
(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时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 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时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 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预算外资金专户
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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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出类型
按照国库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虽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出等。
(二)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三)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出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表”,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
(四)年终结余资金的处理
预算单位的预算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