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会计基础考试重点:第十章第四节

发表于 : 2014-12-23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