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讲义:第二章第二节

发表于 : 2014-12-23 分类 : 会计实务
  第二节 现金管理【新增加】(了解)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核定原则和方法
  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2.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
  (三)现金的坐支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限额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不得“坐支”现金
  3.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应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顶库”。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对库存现金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清查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发现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各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2.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完全负责;
  3.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制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2.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应当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