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且取得正式票据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此外,通过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企业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非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扣除。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广告性质的各种赞助,在业务发生时,直接冲减权益。 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如果企业没有资本公积则借记“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