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特殊: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方法,报国务院此证部门备案。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单位不得任用其担任会计岗位的工作。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任职条件:“或者”关系)
3.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二)会计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资格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1.《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