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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行为和票据追索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考生学习该章内容难度较大。为方便考生理解考点,整理了本章考点精讲。以下是第一节内容。更多经济法考点请看>>>预习考点第三章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
考点三: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签发行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
(2)交付行为: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缺少无效)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票款和相关费用。
(二)背书
1.概念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该第一记载人是( )。()
A.粘单上的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C.票据持票人
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答案】D
【解析】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为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
2.背书种类
3.背书连续
4.背书特别规定:
(1)条件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2)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例题·单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B.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C.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
【答案】D
【解析】背书日期不属于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三)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承兑程序
(1)提示承兑的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提示承兑;
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注意】持票人向付款人逾期提示承兑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2)受理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承兑的履行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记载承兑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承兑”字样、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提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承兑的履行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1.票据保证无效的情形: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保证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提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人在票据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的履行
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②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考点四:票据追索
(一)票据追索适用情形
1.到期后追索
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
到期前追索,是指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及追索顺序
(1)可以作为被追索人的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
(2)追索顺序:不分先后,可以同时向多人追索。
①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程序
(1)获得有关证明
①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如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
②持票人不能出示有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行使追索
①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②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追索权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单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
B.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
C.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D.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答案】C
【解析】(1)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2)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综上,选项ABD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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