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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具体票据类型(2)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考生学习该章内容难度较大。为方便考生理解考点,整理了本章考点精讲。以下是第三节内容。更多经济法考点请看>>>预习考点第三章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
考点五:具体票据类型
一、银行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概念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限于银行本票。
2.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用于支取现金;
(3)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应当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提示】现金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账银行本票可以背书。
(二)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应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例题·单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本票使用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B.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C.银行本票只限于单位使用,个人不得使用
D.收款人可以将转账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答案】C
【解析】选项C: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述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3.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普通支票(既可用于转账,也可用于支取现金)。
4.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出票
1. 基本规定
(1)出票人使用支票进行支付结算必须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关于支票上出票人的签章规定
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出票人为个人的 ,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2.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提示】①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②出票人可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签发支票的金额限制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则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对于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三)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背书转让。
2.付款
(1)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除外)。
【例题·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支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支票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答案】ABD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支票可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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