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初级会计培训

发表于:2021-11-11 11:22:08 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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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资源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考点三 资源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二)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品目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资源品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2. 纳税地点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 纳税期限

(1)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2)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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