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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11 11:23:28 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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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初级会计师考试具体时间为5月9日至13日,5月16日至17日,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第一部分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义务人和城建税税率

1、纳税义务人: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7、5、1→市、县镇、其他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包括撤县建市)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其他地区为1%(包括海上油气田)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二、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1、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2、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3、纳税人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补+罚)

4、“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三、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1、税收优惠

(1)随“两税”减免而减免、退税而退税;

(2)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附加费,一律不予退(返)还;

(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2、征收管理:纳税环节、纳税地点随“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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