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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11 11:23:56 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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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票据概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考生学习该章内容难度较大。为方便考生理解考点,整理了本章考点精讲。以下是第三节内容。更多经济法考点请看>>>预习考点第三章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票据

考点一:票据概述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一)票据的种类

(1)根据基本定义分类:

(2)根据付款期限分类

【例题·多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下列各项中,属于即期票据的有(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商业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三)票据的特征

(四)票据的功能

【例题·单选题】

9月30日,王女士以个人名义给父亲王老汉开具1万元现金支票一张,用途栏写明“生日快乐”,并注明付款日期为王老汉生日当天。有关王女士在用途栏书写“生日快乐”的法律后果,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应予以拒付,因为用途栏书写不规范

B.银行不应拒付,因为用途栏记载事项属于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C.用途栏记载事项属于绝对记载事项,书写不规范导致该支票无效

D.用途栏记载事项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书写不规范并不会导致该支票无效

【答案】B

【解析】王女士在用途栏书写“生日快乐”属于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记载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考点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票据持有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持有人: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

债务人:票据的主债务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权利分类:a.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b.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1)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2)取得票据但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a.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b.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概念

①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如,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②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如,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2)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法

①按期提示

按期提示,是指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

②依法证明

依法证明,是指持票人为了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到拒绝或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地点和时间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票据权利丧失的补救形式

票据权利的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

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5.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的概念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则票据权利丧失。

(2)票据权利时效的具体规定

【例题·单选题】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则票据权利丧失。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是指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包括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以及时保全或行使追索权。(2)选项BD:均为6个月。

6.票据责任

(1)概念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种类

1.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 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 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 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不同主体的票据责任

① 持票人

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在规定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逾期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不丧失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追索权。

缴回票据: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

② 付款人

付款义务: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对符合条件的持票人,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③ 相关银行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的账户。

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提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如,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3)票据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例题·单选题】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票据债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C.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的账户

D.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不必审查背书连续

【答案】C

【解析】(1)选项A: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2)选项B: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相关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3)选项D:付款银行付款,应按照规定审查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不连续,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综上,选项ABD均为错误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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