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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征收管理规定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希望大家认真备考,顺利上岸!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考点四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定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1.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2.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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