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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考点: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八章汇总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五 集体合同和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 概念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为主要内容的书面协议。
2. 种类
(1)按合同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2)按区域和行业可以分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
3. 订立
(1)集体协商制度
①集体合同内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自派出集体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会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②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①(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②讨论时,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③(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4. 生效
(1)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1)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6. 集体合同纠纷和法律救济
(1)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
2. 适用范围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
【提示】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提示】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4)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5)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 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 劳动者的权利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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