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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希望大家认真备考,顺利上岸!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 税率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 计税依据
(1)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提示】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以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①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②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3)核定计税依据
①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②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转让方)应补交的契税,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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