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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会计档案管理
初级会计师备考之战已经打响。《经济法基础》第二章会计法律概述知识点比较琐碎,但难度不大。有考过会计证的考生都有基础。为帮助考生提前复习,结合教材整理了本章考点精讲。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二章汇总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考点一: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形式的会计资料。
【提示】①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②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归档要求
(1)归档形式
一般以纸质形式归档保存,但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的情形包括:
①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且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质量要求的电子会计资料;
②单位从外部接收的、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且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质量要求的电子会计资料。
(2)归档责任人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应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归档时间
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是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1)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2)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注意:
①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②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③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1)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的清册是( )。
A.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B.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C.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D.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答案】A
【解析】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永久:保管清册、销毁清册、鉴定意见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
:移交清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固定资产卡片除外)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
【例题·判断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资料建档的第一天算起。( )
【答案】×
【解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1)单位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范围
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2)销毁程序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②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监销
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保管与交接
1.会计档案保管
(1)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各方可以查阅;
③对于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
(2)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会计档案交接
(1)建设单位项目建设的会计档案的交接
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
(2)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
①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②会计档案交接要求:
交接前,移交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交接时,逐项交接,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
交接后,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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