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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契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希望大家认真备考,顺利上岸!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节契税法律制度
考点三 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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