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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务检查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的高频考点之税务检查。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七章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考点四 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
1. 查账权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 场地检查权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 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 询问权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交通邮政检查权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存款账户查询权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2)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7. 其他职权
(1)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责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提示】税务检查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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