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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1-11 11:40:48 分类:初级会计职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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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行为之背书

我们一起来学习《经济法基础》考点:票据行为之背书。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的内容。

1.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效力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特别规定

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1)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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