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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考生学习该章内容难度较大。为方便考生理解考点,整理了本章考点精讲。以下是第七节内容。更多经济法考点请看>>>预习考点第三章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考点一: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3.不准签发,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4.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2.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4.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5.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6.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7.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8.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结算纪律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B.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C.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D.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答案】A
【解析】(1)选项B: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存在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但不准无理拒绝付款;(2)选项C: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3)选项D: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者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因此,选项BCD均不正确。
考点二:违反支付结算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者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 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2.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性存款人违反账户结算的行为中,适用给予警告并处以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是( )。()
A.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B.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C.伪造、变造开户许可证
D.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答案】A
【解析】(1)选项BD:经营性存款人适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选项C:经营性存款人适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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