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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这一章节的内容是经济法基础的考试重点,考生学习该章内容难度较大。为方便考生理解考点,整理了本章考点精讲。以下是第一节内容。更多经济法考点请看>>>预习考点第三章汇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考点一:支付结算的工具
(一)“三票一卡”
“三票”——汇票、本票、支票
“一卡”——银行卡
(二)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三)其他支付工具和方式
预付卡、国内信用证、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 )。()
A.本票
B.汇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
【解析】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其中 ,“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则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选项D:股票不属于支付结算的工具。
考点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考点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使用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如,伪造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签章。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通过剪接、挖补、涂改改变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提示】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以及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
(1)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出票日期
① 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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