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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个人所得税税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越来越近,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个人所得税税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五章汇总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 个人所得税税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按应纳税所得的来源划分,个人所得税税目共分为11个应税税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例题:单选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的是( )。()
A.工龄补贴
B.加班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岗位津贴
【答案】C
【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托儿补助费;(3)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 – 减除费用标准)×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一般人员,每月减除费用标准为元;
(2)外籍、外派人员,每月在减除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元的附加减除费用,即费用扣除总额为元/月。
外籍人员
①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外派人员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人员。
【解析】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 – 减除费用标准=-=(元)全月应纳税额=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0% - 105=95(元)
【注意】
纳税人取得除全年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等,一律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特殊规定
(1)离退休人员
①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 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④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
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① 其收入未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补偿收入,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 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部分的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5)商业健康保险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元/年(200元/月)。
(6)兼职律师的收入所得
① 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 兼职律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特殊奖励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
(一)征税范围
1. 基本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2. 计算规则
劳务报酬按次计算,每次收入的具体确定规则: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多次)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
(一)征税范围
1.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2.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 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即只征收70%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14%;
2. 计算原则:
(1) 按次计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每次收入的具体确定规则:
① 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③ 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 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⑤ 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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