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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考点:失业保险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失业保险。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八章汇总
考点四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提示】失业保险总费率通常为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失业保险待遇
1.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劳动合同终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3.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1)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 失业保险待遇的主要内容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①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若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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