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初级职称培训,初级职称培训课程推荐中华。
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税收法律责任的高频考点之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七章汇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考点一 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抗税行为
1.抗税行为的界定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五)骗税行为
1.骗税行为的界定
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2. 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骗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新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下列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2.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3.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4. 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5.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就是关于牡丹江初级职称培训的详细介绍,更多与初级会计职称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每科35-40小时,助力冲刺速学,短线备考。
免费领取- 广州初级会计班12-10
- 安庆初级会计培训学校12-10
- 学初级会计培训学校12-10
- 一对一会计初级培训班12-10
- 杭州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班12-10
- 长春会计初级职称培训班12-10
- 初级经济师培训一般多少钱12-10
- 成都初级会计师培训班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