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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土地增值税的基本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三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1.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提交规定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2.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月或按季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 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清算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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