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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预习考点: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房产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房产税的基本内容。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六章汇总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房产税法律制度
考点一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房产出租的,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 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5.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
【提示】
1.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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