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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会《经济法》考点:工伤保险
给大家整理了《经济法基础》的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之工伤保险。希望大家认真备考!更多经济法考点请查看>>>预习考点第八章汇总
考点三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 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从重至轻依次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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