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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诉讼管辖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诉讼管辖(三星)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按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国外、找不到人、被关押原告住所地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皆可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
A.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B.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C.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D.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公司住所地
E.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F.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G.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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