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网校实验班

发表于:2021-12-24 09:53:48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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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混同

抵押权的混同(新增)

1、抵押权的混同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如果抵押权人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则其债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不涉及其他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消失。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案例:1月1日,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并于当日完成交付、登记手续;2月1日,甲向丙借款200万元,扔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并当日办理抵押登记。10月1日,乙按市场价250万元购入甲的房屋:

(1)如果不存在丙,则相当于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抵消,抵押权人和抵押物所有权人混同,乙的债权、抵押权消灭,向甲支付差价150万元即可(不考虑利息)

(2)但事实上该房屋上存在另一抵押权人丙,甲乙之间的约定不能损害丙的利益,因此,按房屋的市场价值250万元考虑,并的优先受偿范围仍为150晚元(如果规定为不可对抗则丙可全额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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