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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14)
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一)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税项目:(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二、特殊行业的优惠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2免3减半(12.5%):(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2.5免5减半(12.5%):经营期在以上。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节能服务公司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3年减半征收。
三、其他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事项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和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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