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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4 11:48:02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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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

知识点: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4)其他。

4.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5.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具有本规定第23条规定(即上述5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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