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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知识点: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1.合伙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除了《合伙企业法》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关于合伙企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合伙企业法的范畴。
2.在理解和掌握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合伙企业法》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不采取企业(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专业知识提供特定咨询等方面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①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相关考点】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的具体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相关考点】外国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⑤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⑥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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