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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5 11:55:53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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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保证期间

知识点二十四、保证期间

【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已知主债务在3月1日履行期满,则主债的诉讼时效是3月1日-3月1日。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就是:3月1日-9月1日。若债权人在8月1日主张债权,则保证责任确定,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8月1日-8月1日。若债权人在3月1日-9月1日之间没有主张债权,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②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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