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注册会计师培训机构,注会培训课程推荐中华。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提存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提存
1. 提存的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提存,就相当于是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 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其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解释】注意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孳息、提存费用都归属债权人。
以上就是关于大连注册会计师培训机构的详细介绍,更多与注册会计师培训有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数豆子。
包含6大超值课程+4大超值题库+6大超值服务+24小时不限次答疑!
免费试听- 郑州注会考试培训01-03
- 山西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班01-03
- 注会郭建华基础班练习01-03
- 注册会计师网校报名时间01-03
- 注册会计师网校学习班01-03
- 注会培训网络班01-03
- 注会审计谁讲的好01-02
- 石家庄注会考试培训班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