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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7 11:02:11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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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释】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

2. 票据的变造

(1)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

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解释】《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应以自己的签章承担票据义务。但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解释】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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