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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契税税收优惠
知识点:契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4.新增: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2.企业股权重组:(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2)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4.公司分立:公司依法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
5.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
6.企业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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