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注会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11:38:19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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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以股权出资

知识点:以股权出资

(1)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①已被设立质权;

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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