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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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