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会考前补习班

发表于:2021-12-27 12:14:44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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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标的物的检验

知识点:标的物的检验

1.有约定检验期: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2.未约定检验期:

(1)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思路】质保期→收到之日起2年或合理期间

【注意】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2)在超过合理期间或者两年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卖方恶意: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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