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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预习: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1.首次信息披露
首次信息披露主要有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解释】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2.持续信息披露
持续信息披露的信息主要有: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解释】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①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②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③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1)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①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解释】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但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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