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注会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13:54:55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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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定金

知识点: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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