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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预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知识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地区封锁
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2.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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