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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1-12-27 14:01:34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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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破产申请的受理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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