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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会计》预习指导: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第二十一章 租赁
知识点三、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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