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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 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 特定事项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3. 签章
(1)票据法的规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司法解释的规定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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