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报考课程结合

发表于:2021-12-27 14:37:16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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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质押

知识点:质押

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金钱一般不能出质,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押物;

4、保证、抵押、质押的设立,均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a、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b、以其他股权出质,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的质押:

a、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b、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应收账款的质押: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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