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注会培训

发表于:2021-12-27 14:41:01 分类:注册会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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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抵押物的转让

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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